当事人 |
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03民初41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03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0年4月12日原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驳回原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第一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