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一然,宁爱军,王锷,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81民初36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一然、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王锷:本院受理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吴一然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448931.25元;2020年6月5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7%计付,利随本清;二、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王锷各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吴一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王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一然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