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玉修,邢飞,胡缨,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13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39号原告赵玉修诉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7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