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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玉修,邢飞,胡缨,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72民初13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南京海事法院
内容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39号原告赵玉修诉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7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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