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云和县林伟平木,刘永良, 云和县林伟平木业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5民初8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永良(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梅树村金鸡巷):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和县林伟平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刘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和县林伟平木业经营部款项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永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