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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海波,俞妃,李天凤,俞妃甘,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快特兰汀家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43787号
案由
-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海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俞妃(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李天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102082384895U)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你们、兰州快特兰汀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600万元、利息5895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8日),合计6589500元,并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至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88号的库存商品(权属证号:兰城动押2017-620102000155号)经折价、拍卖、变卖在5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俞妃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43787号房屋在260万元最高额抵押范围内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1、2项费用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周海波、俞妃、兰州快特兰汀家居有限公司、李天凤对上述1、2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周海波手机号15358106777、13919019777,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16号楼1楼,本院查找后均无法联系到周海波本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俞妃手机号15358106068,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16号楼1楼,本院查找后均无法联系到俞妃本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提供的被告李天凤手机号13919807082,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16号楼1楼,本院查找后均无法联系到李天凤本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兰州乐居家居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手机号1391980708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16号楼1楼,本院查找后均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李天凤本人及公司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主体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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