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祁正春,王红得,李光顺, 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7民初2183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红得、李光顺:原告祁正春与被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得、李光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427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