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文卷,代文莉, 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2021)冀1102执恢13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文莉、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文卷申请执行代文莉、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武文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执恢13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