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志国,史绍蓉,史前旗,刘丹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423民初33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国、史绍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你们及史前旗、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豫1423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