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操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4民初17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操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被告余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余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借款本金67566.83元及利息(支付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10847.2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 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操华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