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岩,蒋书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书同:本院受理原告崔岩与被告蒋书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