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保进,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郭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保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郭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你、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