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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孙权,陈博胜, 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0103民初654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陈博胜:原告周孙权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陈博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孙权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签订的《美食城档口合作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解除;二、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被告陈博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孙权押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孙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4元由原告周孙权承担9元,由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醉食坊快餐店、陈博胜承担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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