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春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空中舞蹈工作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空中舞蹈工作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春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空中舞蹈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