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秀英,袁桂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民再39号,(2018)鄂0502民初284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桂清: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秀英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对袁桂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HQ667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袁桂清、王秀英向铁路坝支行共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89415.28元,及截止2018年8月7日的利息95599.97元,违约金7500元,合计892515.25元;并以78941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三、袁桂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89415.28元,以及截止2018年8月7日的利息95599.97元,违约金7500元,合计892515.25元;并以78941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2725元、公告费6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均已预交)由袁桂清负担。王秀英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1272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