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晓艳,陈方, 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民初238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晓艳、陈方:本院受理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方、宁晓艳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本金2,9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对该合同项下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588,700元、罚息2,428,378.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对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陈方、宁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3、陈方、宁晓艳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美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