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相洋,程武, 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2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武:本院受理原告李相洋诉你、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3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程武支付原告李相洋劳务费1,741,511元;二、被告程武支付原告李相洋逾期利息164,455.08元(2018年12月18日-2021年3月18日);三、被告程武自2021年3月19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李相洋支付逾期利息;四、驳回原告李相洋对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相洋对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