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伍俊芳,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新金马房地产项目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222民初451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新金马房地产项目部:本院受理原告伍俊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2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