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雪林,王小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雪林:本院受理王小伟与李雪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