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天军,石元军,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市芳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91民初54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元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军诉你及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芳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9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自贸试验区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