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聪敏, 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聪敏与被告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办理被告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手续,不得继续将原告登记为被告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负责人;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程建英、冯华,杨海达担任审判长。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