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春晓,卢锡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诚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春晓、卢锡权、杭州诚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吴春晓、卢锡权、杭州诚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18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