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资金互助会,白福鹏,陈积佳,白海方, 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31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市西湖区康乐香港城12幢3单元101室白海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诉被告白福鹏、陈积佳、白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积佳、白海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白福鹏、陈积佳、白海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