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治军,曹军,杨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军、杨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治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头屯河人民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