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人民币120409.2元及利息(利息以120409.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3日为人民币6802.95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127212.1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