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4民初1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04民初158号原告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副楼四楼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