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柯华群,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深圳科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民初940号,(2021)冀01民初9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科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柯华群: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民初940号、(2021)冀01民初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305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