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书海,罗昌进,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521民初437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昌进:本院受理原告王书海诉你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21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