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永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永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