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余俊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127民初27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俊杰: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27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余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余俊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