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昆,蒋志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81民初2826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昆: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1)鄂088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替被告刘昆向案外人蒋志豪支付的赔偿款62279.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你们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