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有限公司,,刘平,,先锋支付, 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川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丰祺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舟行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 案号 | (2020)鄂01执566号,(2021)鄂01执异785号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武汉丰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舟行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平:本院在执行(2020)鄂01执566号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武汉丰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舟行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川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主体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鄂01执异785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执异78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 刊登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