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欧志安,杨舒翰,王兰,贵阳柏丝特科技公司, 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900号 |
案由 |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舒翰:原告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欧志安、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杨舒翰、王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附判决书主文:一、被告贵阳柏丝特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各项费用4546228.78元;二、驳回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保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