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俞江飞, 东阳市禾川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113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江飞: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禾川线业有限公司诉俞江飞(3306231969某某某某878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俞江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禾川线业有限公司货款49700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江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