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余杰,高国栋, 仙桃市正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叶王社区江汉农机机电大市场6#124、125、149、150号仙桃市正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英勇村八组高国栋:本院受理原告郑余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仙桃市正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余杰货款187913元及利息损失(以18791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高国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郑余杰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