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建勇, 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云05民初126号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建勇:本院受理原告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建勇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云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请求依法撤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