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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佳珍,朱超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27民初8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张路口村西小楼西组08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佳珍与被告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佳珍货款2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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