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佳珍,朱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7民初8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张路口村西小楼西组08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佳珍与被告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佳珍货款2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