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纪德心,湖北畅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叶华,兰大伟,彭军, 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3048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畅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叶华:本院受理原告纪德心诉你们、兰大伟、彭军、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1)鄂0111民初3048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及彭军上诉状。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