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霍铁国,范秀芬, 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铁国、范秀芬:本院在执行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霍铁国、范秀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霍铁国名下位于廊坊市新源道189号城市旺点小区21-1-202号房产。经廊坊市正大公证处现场公证,该房屋内非房屋附属物品存放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为霍铁国预留了住房租金。现通知霍铁国、范秀芬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视为权利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