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益迪,刘长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港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19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海:本院受理王益迪诉你和杭州港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益迪损失299150.48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杭州港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2752.21元;三、被告杭州港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益迪公告费560元;四、驳回原告王益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益迪负担832元,由被告杭州港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