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益,吕亚永,石慧, 太仓迭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海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执2021号,(2021)黔01执异728号 |
案由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太仓迭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益、石慧:本院在执行贵州海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仓迭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海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邹益、吕亚永、石慧为本院(2021)黔01执20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黔01执异7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邹益、吕亚永、石慧为本院(2021)黔01执20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邹益、吕亚永、石慧分别在抽逃的出资22.5万元、22.5万元、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自动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