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四韦,仝胜选,薛红波,房磊, 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仝胜选、薛红波、房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四韦与被告仝胜选、薛红波、房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