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娄晓飞,刘景珍, 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717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娄晓飞、刘景珍: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娄晓飞、刘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27元;二、驳回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娄晓飞、刘景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