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大水,田歌,胡玉玲, 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 ,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明拓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民终39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明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歌、胡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09元,由明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68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负担4609元。鉴定费8060元由明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