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岳志河,汪成泉, 开封新田野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11民初50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成泉(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岳志河诉开封新田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成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21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志河工程款402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开封新田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向原告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岳志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