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京久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京久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久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公司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公司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