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源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源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邓源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邓源赵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71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由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一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