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仙华,蒋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35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超:本院受理原告张仙华与被告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仙华借款本金218192.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原告张仙华负担494元,被告蒋超负担451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