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振保, 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93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振保: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马振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64875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对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被告马振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