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帮勇,邵聪琼, 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02民初45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帮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邵聪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云06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罗帮勇与被告邵聪琼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82966.67元及截止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02669.58元。二、被告罗帮勇与被告邵聪琼按照编号为660011412301093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罗帮勇与被告邵聪琼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四、被告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