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德胜,陈龙桃, 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02民初45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德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云06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龙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56124.93元及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85739.98元(包含罚息、复利)。二、被告陈龙桃按照编号为660011503301099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陈龙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四、被告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